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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超律师 王林超,专职律师,毕业于浙江宁波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浙江温岭人。2012年参加工作至今,办理过各类委托案件。业务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知识产权等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并具有较强理论功底。被多家公司聘为常年法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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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林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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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1020171078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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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探讨

摘要: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方法之一;在目前经济和社会信用背景条件下,对债转股作用不能高估;针对操作中问题,改进和完善其实施办法。

为了解决我国国有银行中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继续深化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对部分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的战略部署。

一、债转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债转股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尚属首次,缺乏具体操作的经验,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经济、金融和社会信用环境中,此项工作实际运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并尽快解决,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债转股对各方产生了不同的利益效益,由此使各利益主体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出现偏差,以致影响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实际运作。债转股的落实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以经贸委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以企业为主体的债务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债权人,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的阶段性股权者。

由于利益的不同,对债转股的运作,各方理解和认识有所差异。据调查,大多数企业把债转股当作一种优惠政策来理解,千方百计想搭上这班车。各地经贸委在确定债转股的企业时,为挤进国家经贸委的大名单,重点选择“贷款数量大”的企业和困难企业,而对于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是否为1995年以前的不良贷款,企业产品质量与销路、领导班子素质以及转制等诸多因素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考虑不多。各商业银行提供的企业名单以还款无望、不良贷款负担重的企业为主,尽量剥离不良贷款,对于经营正常的企业则拒绝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严格遵照中央12号文件精神审议债转股企业,而符合条件的又大多是运营正常的企业。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影响到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以后的实际运行。

(二)债转股具体操作和实际运行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

1.多数上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债转股的条件。

按政策规定,债转股企业的申报工作由经贸委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完成,各地政府为了区域经济的利益,实际上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数量大多不符合相关条件,并远远超过了符合审议条件的数量。一方面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多数企业无法享受这一政策,实际形成债转股工作“雷声大,雨点小”。

2.债转股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道德风险。

从我国多年的改革实践看,每逢重大经济改革,总会有一些人为了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钻改革的空子,不少“好经”常常被念歪。所以,尽管推行债转股的初衷是好的,是要从“呆账经济”走向信用经济,但如果事先设计不好,实施过程中就会出现差错。一些本可以尽自己所能还旧款的企业,也积极进24入债转股行列,不思进取,使银行债权贬值。更有甚者,有些尚能正常付息的企业因等待债务转移,也停止向银行交付正常的贷款利息。

3.受社会信用度下降和债转股工作道德风险加剧的双重影响,商业银行正常的信贷工作受阻。

一方面部分企业受“欠贷越多越有利”错误思想的影响,对已到期且有能力归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采取“拖”的办法,致使信贷资金归位受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债转股未结束之前,不愿也不敢发放贷款,导致信贷投放受阻。若这一问题不解决,不仅对商业银行营运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将使整个经济运行速度受阻。

4.如果操作不当,债转股有可能变成一种数字游戏。

债转股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利好”。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债台高筑早已使国有企业苦不堪言。但是,如果简单地通过债转股“减债”的办法,使国有企业原来欠银行的旧债变成了资产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国有企业由此降低了资产负债率,利息支出减少了,盈利增加了,账面上的数字是好看了,而国有企业体制依旧,债转股有可能变成一种数字游戏,这显然有违于国家出台债转股政策的初衷。

(三)债转股工作后续运作缺乏监管保障。

整体上看,企业落实债转股工作是国家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一步,最终目的是要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状况,成立股份制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但目前债转股工作缺乏后续运作的监管保障。企业转股后各类国有资产应如何管理,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工作应如何考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仅次于国有股的第二大股东如何行使股东权益,特别是企业如何真正转变经营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都缺乏有效的监管。

(四)债转股缺乏市场机制基础,谨防资产管理公司成为第二个农业发展银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债转股政策,必须按市场规则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虽可以持有企业的股份,但不是永久性的,而是阶段性持股,这就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必须有尽可能多的、可靠的退出方式。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不成熟,尤其是国有股在股市上不能流通,这就使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只能通过企业回购或向中介机构转让等方式退出。但是在目前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尚处于形式阶段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阶段性持股的使命,确实需要加快完善国企改革,并建立与之适应的市场机制。否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可能演变为政策性机构,其前景有可能类似农业发展银行,若出现这种局面,债转股政策的初衷,就可能成为“空中楼阁”。

二、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重新认识和建议

债转股的初衷是使银行和企业摆脱原来的风险,但与此同时也将所有的风险转移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再考虑到债转股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风险和问题,我们认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债转股的作用是有限的,由此所带来的相关问题需要重新认识。

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国有企业因高负债而导致经营性亏损加剧和由于国有企业偿还能力有限而累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加大。试想若高负债就亏损,那么“借鸡生蛋”又如何能深入人心。我们认为导致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所处的经济环境和企业存在着大量的非营运性资产而形成的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空耗等问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问题固然与国有企业分不开,但若内控严密、社会信用和法律制度完善,又怎么会形成如此之多的不良信贷资产。

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风险问题,首先要使经济解困。我国目前处于以过剩运行、买方市场、结构失调、需求不足为特征的经济衰退时期,特别是入关后将使我国的通信、电子、汽车、农产品以及金融保险等众多行业面临新的挑战,因此经济大环境不改善,债转股无法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目标。其次,社会各界对债转股期望过高,而国有企业的问题不仅是债务问题,而且是内在机制、空耗、产权结构不合理以及外部需求不足而引发的竞争等问题的综合反映,债转股充其量只能在减轻债务负担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使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有一些改观,但幻想实施债转股便能使国有企业整体走出困境的想法,期望值过高,不现实。再次,债转股不能解决国有企业和银行及经济的所有问题。债转股政策实施只能解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依然存在,还需要研究解决办法。债转股政策只是对一部分国有企业有减轻债务负担、优化产权结构的作用,而不能替代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盘活自身的不良资产。此外实施债转股的国有企业1995年以后形成的银行不良贷款依然留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等待解决。最后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使命的股权退出问题。债转股政策把风险从国有商业银行转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其成为阶段性持股者,最终需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出售、重组、证券化等手段退出股权,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市场与之匹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不可高估债转股的作用,它只是给国有企业提供了摆脱困境、寻求发展的良好契机。企业最终扭亏为盈,关键在于能否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相关改革,能否彻底根除导致国有企业步入困境的体制基础。因此,我们认为目前要在完善债转股制度上加大力度,使这一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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