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5679-6411

您所在的位置: 温岭专业律师 >法律知识 >债权债务

律师介绍

王林超律师 王林超,专职律师,毕业于浙江宁波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浙江温岭人。2012年参加工作至今,办理过各类委托案件。业务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知识产权等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并具有较强理论功底。被多家公司聘为常年法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林超律师

手机号码:13656796411

执业证号:13310201710785198

执业律所: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A-02室

债权债务

高利贷债务纠纷起诉流程

高利贷大家对于这一次都是有些小恐惧的,因为好多家庭或者是好多人就是因为借高利贷而破裂或是颓废,如果有人借高利贷不还,出借人有什么样的救济途径呢?其实高利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有效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高利贷债务纠纷起诉流程。

一、高利贷债务纠纷起诉流程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有哪些

1、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2、损失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借贷双方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三、债务纠纷诉讼举证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许多人的潜意识里认为高利贷是不受保护的,其实并不是这样,只要在法律的范围内的部分仍然是合法的,因此对于这一部分,出借人还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就借款人偿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