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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超律师 王林超,专职律师,毕业于浙江宁波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浙江温岭人。2012年参加工作至今,办理过各类委托案件。业务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知识产权等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并具有较强理论功底。被多家公司聘为常年法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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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林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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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欠债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追债权债务关系是法定关系双方固定的负有相互的履行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所以两方中有债权或者是借钱给他人的一方就是我们所说的债权人,相对的负有债务或者是说借钱的一方就是债务人。那么债务人欠债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一、债务人欠债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二、债务人欠钱还不起怎么办?

债务人欠款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果确实没有能力还款可以直接跟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争取降低利息或者分期给付的方式来还款。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欠债人出现这4种行为构成诈骗:

1、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借贷前的关系

一般借贷关系都发生在关系不错、互有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通常建立在互相信赖的基础上。而以借贷为名的诈骗往往会发生在双方虽然曾经认识(比如多年未见的小学同学),由于离别多年素未往来,信任基础就非常薄弱,有的甚至是萍水相逢,借款人通过假名字、假地址等等进行诈骗,骗取对方信任,在得到借款后便逃之夭夭。

2、借款的原因

一般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款。以贷款为名义的诈骗采用编造遇到困难,博取他人同情和信任的形式进行借款。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出借人有欺骗的行为就一定会构成诈骗罪,比如借款人为了成功借款编造的短期之内就能还款的事实而到期不能归还,但借款人并没有逃避债务,努力争取还款的不能被认为是刑事上的诈骗。

3、借款人不能归还的原因

一般的民间借贷不能归还的原因有可能是遇到了借款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比如天灾人祸导致的到期无法还款,而以借款为名义的诈骗行为表现为借款人在得到款项后大肆挥霍、携款潜逃或者进行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4、借款人的态度

借款人的态度指的是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态度,民间借贷案件中借用人会积极争取按期还款,即使不能按期还款,借用人也表现出十足的诚意,不会逃避,想尽办法去凑钱。

以借贷名义的诈骗行为始终没有归还的意图,也没有还钱的实际行为。换句话说,借款人在借款时就没考虑过要还款,也没有履行还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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